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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强系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孙远强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先后办理了2000多件民商等各类诉讼与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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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

来源:   网址:http://syqls.com   时间:2020-11-02 05:00:00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补偿其因房屋及其附属物被拆除所受的损失。房屋拆迁使得原房屋所有人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房屋及附属物凝结了原所有人的资金与劳动,并且可能是他们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有损失即应有补偿,因而在再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对原所有人的损失给予补偿。所有人有权要求拆迁人对房屋拆除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拆迁人对此负有进行补偿的义务。 
  由于拆迁补偿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实施房屋拆迁补偿时应注意: 
  1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包括房屋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2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所谓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则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违章建筑一般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5)其他违章建筑。 
  3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谓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按照《城市规划法》第33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由此可见,拆迁人对拆除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平原则。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合法建筑,拆除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会给临时建筑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建筑应与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致,不超过2年。其期限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准。审批的内容对于临时建筑的起始、终止期间都有明确的规定。问题在于:临时建筑未到期,是指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同时公布拆迁公告时未到期,还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未到期?应当认为是以拆迁公告发布时,来判断临时建筑是否到期,是否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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