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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强系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孙远强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先后办理了2000多件民商等各类诉讼与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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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风控
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详解

来源:   网址:http://syqls.com   时间:2021-03-02 02:06:00

  改革开放之后,我市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据权威部门统计,在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我市占据了20多席。但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在一些条件下甚至成为高风险经营。

  今年春节前,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与宁波大学司法实务研究中心合作,推出了一份2万余字的《宁波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研究报告》,通过对我市两级法院2014年度107个刑事判例各类指标的分析,揭示了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现状、成因,并提出了基本的对策思路,以警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高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防控,它对于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促进政府相关部门科学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近日,记者专访了该报告的主要执笔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大学司法实务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董浩樑,他就报告的主要内容作了详细的解答。 


  宁波民营企业会在何处翻船?

  根据对107个案例的统计发现,宁波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触犯刑法的风险范围广泛,触犯到的具体罪名达27个。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及到3个罪名,分别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占1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涉及到18个罪名,分别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保险诈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占67%;侵犯财产犯罪涉及到3个罪名,分别为: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挪用资金罪,占1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涉及到的具体罪名1个,即污染环境罪,占4%;贪污贿赂犯罪涉及到2个罪名,分别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占7%。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宁波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触犯比例最高的罪种,比例高达67%,涉及的罪名达到18个,也就是说,犯罪大多数集中在市场领域。有意思的是,根据相关资料,国有企业和企业家触犯比例最高的罪种为“贪污贿赂挪用型犯罪”,即他们的犯罪大多数集中在权力领域,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民营企业的市场化特征。

  27个罪名基本上包括了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和各个领域:虚报注册资本罪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企业的设立有直接关系;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涉及企业人员的治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罪与企业劳动用工有关;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虚开发票罪涉及企业财务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则与企业融资相对应;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涉及企业的市场运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及企业的质量管理;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及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另外,走私犯罪体现了宁波作为港口城市的地域特征,污染环境罪的出现表明了国家对于环境治理的重视,并且在这方面加大了刑事打击力度。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出现表明,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权力寻租的现象。


  最易落水之处:

  涉税犯罪、职务侵占

  在107个案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共发生17次,占全部案件的15.89%。对此,董浩樑分析称,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为了进行税款抵扣,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大量存在,导致刑事法律风险的大幅增加。

  此外,职务侵占罪也发生了17次,挪用资金罪发生10次,占比9.35%,加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三种犯罪的多发体现了企业所存在的双重刑事法律风险:一方面是企业家的职务性犯罪风险,即企业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存在的犯罪风险;另一方面,企业有被犯罪侵犯的风险,即企业由于内部人员的犯罪而遭受到利益受损。(详见“被侵害,民营企业面临的特殊风险”。)

  在107个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有6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有5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1个,它们都与商标犯罪相关。从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宁波民营企业急需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特别是要树立品牌意识、下功夫打造自有品牌,这样,才能避免自身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当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时,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侵权人的相应责任。


  民营企业犯罪风险的行业分布

  2014年度宁波民营企业犯罪的行业分布特征明显,犯罪数量从高到低依次为:制造业领域,犯罪数量43起,占39%;贸易业领域,犯罪数量29起,占27%;服务业领域,犯罪数量12起,占11%;建筑业领域,犯罪数量11起,占10%;新兴产业领域,犯罪数量7起,占6%;其他领域,犯罪数量8起,占7%。

  显然,由于行业的不同,所面临的犯罪风险也有明显的差异,但所有行业,无论是制造业、贸易业还是其他行业,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无一幸免。这一方面体现了经济领域刑事立法的严密,另一方面也表明,如果不规范经营,任何行业都存在犯罪风险。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对社会影响比较大的一种犯罪行为,它直接侵害劳动者权益,危害社会稳定。该罪主要发生在制造业和建筑业,这与这两个行业劳动密集、毛利率低、外来员工多、进入门槛较低等多种因素有关。对于宁波民营企业来说,了解自身行业所对应的犯罪风险,非常有必要。

  近年来,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与互联网相关的新兴行业兴起。但从107个案例分析,新兴行业的犯罪风险体现得并不充分,这是因为宁波民营企业中属于这一行业的企业相对较少,且企业组织结构单一。此外,107个案例中与新兴行业沾边的大都为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权)的犯罪,并不能体现新兴行业在商业模式上的复杂性和前沿性。


  处罚:缓刑判决占到一大半

  触犯了刑律的宁波民营企业,都受到了怎样的惩处?

  在总体上,由于涉案的宁波民营企业基本属于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在刑罚适用上相对缓和,其中被判处缓刑的占到了一大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排名第二,而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仅四人。董浩樑表示,相比于其他类型的犯罪,企业涉罪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法院的判决体现了这样一种认识:对企业家或相关人员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并非紧迫和必须,这是符合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而且,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基本上均能通过后续行为进行弥补,例如,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企业经营者,最后基本上都将劳动者工资支付完毕。


  双罚刑: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107个案例中,有一些企业和经营者最后受到了双罚刑,称得上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所谓双罚制,是指单位犯罪中,既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据统计,宁波民营企业触犯罪名频率最高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基本都按单位犯罪处理,企业作为犯罪主体被判处罚金刑,而相关人员则被判处刑期不等的刑罚。

  按照双罚刑,在具体的刑罚适用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刑,还有一种是在对企业家适用主刑的前提下附加罚金刑。但无论是哪一种,承担犯罪风险的成本都相当昂贵,既要付出经济利益的代价,同时,还要付出人身自由的代价。


  被侵害:民营企业

  面临的特殊风险

  宁波民营企业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除了主动犯罪之外,还存在着被犯罪侵犯的风险。这份报告强调,这两者结合,才能完整地说明宁波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概念。

  宁波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被犯罪侵犯的风险大致有两类,即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所谓内部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内部人员对企业实施犯罪行为,从而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外部风险则主要指企业外部人员(包括单位)对企业实施犯罪,导致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相比较而言,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企业被犯罪侵犯的主要风险,占67%,如果以具体的罪名相对应,其犯罪风险指数从高到低排列依次为:职务侵占罪,占46%,挪用资金罪,占2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占1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占14%。在企业外部人员(单位)对企业实施犯罪所涉及的具体罪名中,其风险指数从高到低排列依次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占33%,合同诈骗罪,占3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占28%,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占比6%。

  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面临的被犯罪侵犯的风险,以及这种风险的多发,对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是一种警示,不仅要注意规范经营、避免主动性犯罪的发生,同时,也要懂得保护自己,避免被犯罪,避免遭到不法侵害。

  根据统计,企业权益被侵害,67%的犯罪行为由内部人员实施。例如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就是典型的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对企业实施的犯罪。分析此类犯罪行为可以发现,其犯罪主体有不少是企业中的普通职工,如一些业务人员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将本应归企业所有的货款占为己有,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职务侵占罪。可见,企业的各类内部人员,无论是公司股东、高管,还是一般管理人员,甚至是普通员工,都存在实施犯罪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因此,如何做好企业内部人员治理的工作,从而有效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显然是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在宁波民营企业所面临的外部风险中,风险指数最高的是合同诈骗。也就是说,民营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遭遇外部人员(包括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可能性最大。因此,一方面企业自身需要树立诚信意识,另一方面也切不可放松警惕,不管是在发展业务的过程中,还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等具体的业务活动中,都要有法律的底线思维,千万不要落入他人设置的圈套。

  另外,从宁波民营企业所面临的外部风险看,可以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除了合同诈骗罪之外,其他针对企业实施的犯罪基本上都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其中主要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从中可以看出,宁波民营企业对于品牌意识在逐步加强,不仅重视商标的注册,而且很重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甚至能有意识地利用合法的刑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商标权。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几乎所有涉及侵犯企业的犯罪,都是企业在发现被犯罪侵犯后,在报案后才得以查实,并受到惩处,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没有发现犯罪行为的存在,或者企业没有针对犯罪行为进行报案,就无法通过刑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建立起针对内部风险的人员治理机制和针对外部风险的预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