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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强系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孙远强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先后办理了2000多件民商等各类诉讼与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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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风控
强奸后窃取被害人财物

来源:   网址:http://syqls.com   时间:2021-03-01 02:06:00

[案情介绍]
    1995年7月7日晚10时许,被告人周某见一女王某貌美,遂骑自行车尾随其至僻静处,强行超车并拉住被害人王某,将其拖至公路北侧一竹园内,对其实施强奸。后又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从被害人王某的车篮里的票夹中窃取人民币200元。王某穿好衣服到公路北侧取车时才发现被窃。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各方面均无异议。但对周某在强奸后窃取被害人现金200元的行为,是定抢劫罪还是定盗窃行为,意见分歧。

[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

    抢劫罪和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主要区别是客观方面的手段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被害人实行强制,使其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从而当场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后者是乘人不备秘密窃取财物。

    被告人周某离开强奸现场去取自行车,从被害人车篮里票夹内窃取现金时,被害人还在强奸现场,并不知道这一情况。被告人既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根本谈不上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抗拒,也没有当着被害人的面当场劫走财物或迫使其交出财物,而是顺手牵羊,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现金偷走的,符合盗窃的特征而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鉴于被告人盗窃财物的数额尚未达到较大,只属于盗窃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