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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强系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孙远强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先后办理了2000多件民商等各类诉讼与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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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加强法律监督 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

来源:   网址:http://syqls.com   时间:2016-04-07 08:12:59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在诉讼中遭受侵害的现象并不少见,如监护人缺位、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等现象时有发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 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 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这为检察机关开展涉及未成年人 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重庆律师事务所认为,检察机关应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加强法律监督。

  监督的范围

  目前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以婚姻家庭案件为重点。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婚姻家庭纠纷案由中的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离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 抚养纠纷)等案件,均涉及未成年人身份权益的保护问题。此外,还有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产纠纷等案件,均应列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监督的阶段

  司法实践当中,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受理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事后监督。此时,权益主体受到的损害 实际已经发生。若权益主体是未成年人,这种实际利益的损害可能会殃及其一辈子的前途和人生,这种事后的监督显然不能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建议,鉴于未成年人诉讼案件的特殊性,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密切相关的基本权益(如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监护权、就学权等),对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监 督应进行全程监督、动态监督。具体而言,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及时与法院或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改正,避免法院 的错误裁判对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监督的方式

  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应采用多元化的方式,实现全程监督。

  (1)支持起诉。相比较成年人案件,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具有天然的紧迫性。作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在社会中生活和学习的基础即在于父母的抚 养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实现,一旦这些权利得不到保障,他们将很难在社会中生存和健康成长。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导致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三是未成年人被剥夺受教育权的。

  认为,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机构,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探索由检察机关支持有关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的代理人提起诉 讼,这些组织包括团委、村(居)委会、妇联等。在具体程序操作上,对被支持单位的诉讼支持包括提供刑事案件中的相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申请援助律师等,必要时还可旁听法庭审理。

  (2)督促起诉。司法实践中,在涉及人数较多或不特定的未成年人时,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笔者认为,为了使检察机关督促起诉的民事案件能得 到司法救济,办案部门应由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办案部门(如未检科、未检办等)担负起督促起诉的职能,而由民事检察部门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3)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在司法实践当中,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诱因就是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来自家庭、社会、学校的侵害,不少案件都是因为未成年人对民事纠纷处理不当而引发并演变成为刑事案件。

  认为,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同时,应格外关注未成年人的监护条件、家庭环境、学校、社区环境,注重发现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被抚养权、 教育权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线索(如抚养费是否执行到位,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等)。此外,监所检察部门在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时,应定期与监外执行 的未成年人走访约谈,如发现有法定监护人不尽监护职责的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