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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强系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孙远强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先后办理了2000多件民商等各类诉讼与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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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警惕工伤保险的补差赔偿

来源:   网址:http://syqls.com   时间:2020-12-04 05:05:59

警惕工伤保险的补差赔偿

撰文: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孙远强

编者按:劳动者因工受伤,在认定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后,应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用人单位在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时,并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可能只有职工月工资的1/2或1/3,这将导致他的工伤保险待遇减少很多。此时,劳动者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能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补足差额吗?用人单位面对补差赔偿的请求又有哪些应对措施呢?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机械公司职工。2012年3月,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右手掌不慎被齿轮绞断。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王某致伤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4级伤残。后王某在从社会保险部门领取伤残津贴时得知,公司是按每月15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王某认为与其实际工资数3500元存在较大差距,遂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差额赔偿约40多万元。
而公司认为:已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除法律明文规定企业应当负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外,不应再承担任何费用,而且奖金不是工资不应计算在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内。
律师解析:
一、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单位应当支付工伤待遇差额
    按照重庆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这就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补差原则。因此,对于1-4级工伤来讲,用人单位在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时,应当对1500元缴费基数和劳动者实际工资3500元之间的差额所导致劳动者从社保经办机构少领取的待遇予以支付,即进行补差。
二、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如何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而企业单位的工资总额一般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用人单位实际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应一律计入工资总额。据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公司发给王某每月的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为基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企业应对措施:
     一、按时足额缴纳
    1、按时。 “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不应少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所以即使是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2、足额。不能一律以最低缴费基数作为职工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实际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应一律计入工资总额。
二、分解工资,增加非工资项目,降低工资基数
1、分解工资构成,将部分工资分解成不纳入工资总额的项目,降低“工资”应缴额度。
工资总额不包含的项目有:A根据国务院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等等奖金;B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公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等;C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2、将职工签署的工资表分成2份,其中一份大于或者等于社平工资的60%,让职工领取工资时在2份资表上同时签字。
三、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为社平工资的60
四、与员工及时达成调解协议
工伤发生后尤其是初期,一方面公司为其积极办理理赔,增加员工对企业的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及时与员工就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等进行协商,力求时达成和解,将工伤事故的处理画上句号。
综上,由于企业没有按时或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企业承担。少缴、不缴工伤保险费用不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样也会受到损害。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远强
                        联系电话:13008337939
附作者简介:孙远强律师系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创办人、执行主任、党支部书记、《公司法律顾问专刊》主编。
孙远强律师先后被评选为:全国党员律师标兵、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市首届年度最佳常年顾问律师、重庆市优秀共产党员、九龙坡区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师专家服务团成员、重庆市民营企业律师专家团成员、重庆仲裁员、九龙坡区人大代表、党代表、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党委委员、重庆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九龙坡区工商联(总商会)常委、九龙坡区法学会副会长、重庆市企业家协会2012年度重庆市优秀企业法律顾问、重庆市维护企业权益协会法律专家团专家、重庆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法律专家委员会成员等。
孙远强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8年,先后办理了1600多件各类民商案件、行政案件和非诉讼等案件。为了帮助公司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创办了全国首个公司法律专刊---《公司法律顾问专刊》,受到企业的好评。孙远强现担任九龙坡区人民政府、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川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商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汽车消声器有限公司、重庆梅香园食品有限公司、重庆耀勇减震器有限公司等三十多家政府机关、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孙远强律师的事迹和办案历程先后经《重庆日报》、《重庆法制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华龙网》、《公民导刊》等市内外多家报刊和杂志以及重庆电视台、中央电视台采访报道。
孙远强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治理、劳动法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建筑工程等公司法律事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