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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强系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孙远强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先后办理了2000多件民商等各类诉讼与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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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遗产否则无效

来源:   网址:http://syqls.com   时间:2022-09-08 09:15:00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相关案例分析:

  夫妻单方立遗嘱处分对方财产无效

  杨春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百姓个人的资产拥有量多了起来,而由于公民死亡后,遗产分割所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如果被继承人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适用遗嘱继承,但立遗嘱人无权处分属于他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

  日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遗嘱而引发的兄弟继承纠纷案。

  宋某(妻)早于陈某(夫)逝世,陈某因年事已高,觉得自己即将离开人世时写下了遗嘱,在其百年之后,房子(解放南路54号院5号楼1单元3号的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完全归属于长子即继承人陈某一(陈某长子)继承,其他人无权相争。然而,陈某夫妇二人生前共生育有4个儿子,此时陈家两兄弟陈某一、陈某四(陈某小儿子)为了分得其父母留有的该套房屋产生了纠纷,弟兄二人分别坐在了法庭的原、被告席位上,且因该继承究竟应适用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争得不可开交、面红耳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应首先确认继承人和遗产,在兄弟4人中陈某二、陈某三明确表示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不参与该继承诉讼,故陈某一、陈某四为该案的遗产继承人。

  双方当事人讼争的房屋属于陈某、宋某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宋某去世后,在其继承人之间未实际发生继承。从陈某一提供的其父陈某生前自书的《我的心愿委托》以及写给陈某一的书信的内容可以看出,这是老人生前对自己死亡后房产及其他财产如何处分而书写的意见,符合遗嘱的特征,应视为是老人生前所立遗嘱。故陈某在遗嘱中处分属于自己份额内的遗产部分有效,但其处分属于其妻宋某份额内的财产的意见无效。对宋某份额内的遗产继承因无相应遗嘱,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

  因此,陈某一、陈某四二人均可依法定继承原则分别继承其母遗产的二分之一。另陈某一还可按遗嘱继承其父遗产的全部。房屋作为不易分割的遗产,采取折价的方法处理更便于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使用效益。考虑到陈某一占有该遗产的大部分份额,上述遗产中的房屋应归陈某一所有,陈某一以评估价的标准折价补偿陈某四应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确定后,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说服工作,经过向当事人讲解有关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以及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化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合情、合理、合法地分割了父母遗留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