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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强系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孙远强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先后办理了2000多件民商等各类诉讼与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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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筹划
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法律程序及相关法律知识

来源:   网址:http://syqls.com   时间:2016-04-19 05:45:14

公司在确立上市意向后,应组建公司上市工作小组,对公司上市进行全面策划、制定各种方案、与潜在的投资者进行协商、与中介机构进行协调、与债权债务人协调、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等等。
  (1) 制定改制重组方案,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制作相应的申请材料,配合、指导完成改制工作;
  (2) 对股份公司的设立、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招股筹资、配售新股和上市制定方案;
  (3) 对上市可行性进行分析,对有关管理层人员组织进行上市的初步培训;
  (4) 指导企业拟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内部法律文件;
  (5) 草拟、修改、审查有关经营方面的协议等法律文件,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公司章程;
  (6) 选择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组织多方会谈,确立工作步骤;
    (7) 让中介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对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税务、债权债务、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进行规范整改,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8)按照法律要求协助中介机构编制、草拟申报文件;
  (9)汇总、报送全套申报材料后,进行路演、等待上市挂牌;
  (10)策划、实施股票期权和经营者持股计划。
 
 
第一部分    企业改制上市简要介绍
 
1、公开发行上市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是其迅速壮大的主要途径。企业公开发行上市,主要有以下好处:
 
(1)为企业建立了直接融资的平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2)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3)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企业创业和创新的动力。
 
(4)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提高企业形象,更有效地开拓市场,具有良好的广告效应。
 
(5)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等资本运作,为风险资本提供了出口。
 
(6)有利于企业自身的价值发现。股价是企业发展的先行指标,企业有多少价值,股票市场最能说明问题,也最直接、最客观。
 
2、股票发行上市要经过哪些程序?
 
股票发行上市不仅要符合相关规定,还应该履行一定的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和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中介机构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辅导:企业聘请辅导机构对其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并申报申请文件,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预审员预审后在30天内提出反馈意见,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修改相关材料或出具补充文件。上发审会,出席发审会的7名委员中的5名同意即为核准通过。
 
(4)发行与上市:发行申请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公开发行股票,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3、股票发行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机构?
 
发行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及其职责如下:
 
(1)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义务。
 
(2)律师。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主要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对有关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3)会计师。股票发行的审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账目进行检查与审验,工作主要包括审计、验资、盈利预测等,同时也为其提供财务咨询和会计服务。
 
(4)资产评估师。企业在股票发行之前往往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具有严格的程序,整个过程一般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出具评估报告。
 
4、企业如何选择中介机构?
 
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中介机构是否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我国,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企业需要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进行了解,选择具有较强执业能力、熟悉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中介机构,以保证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此外,中介机构的声誉实际上是其整体实力的综合反映,良好的声誉是中介机构内在质量的可靠保证。
 
(3)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进行良好的合作。股票发行上市是发行人以及各中介机构“合力”的结果,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能够进行良好的合作,尤其是在保荐机构与律师、会计师等之间。
 
(4)费用。中介机构的费用是企业控制发行上市成本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具体收费或收费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自改制到发行上市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其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12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一第1 号》等有关规定,企业自改制到发行上市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其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项  目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改制设立    改制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上市辅导    辅导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发行    承销费用    承销金额1.5%-3%
 
    会计师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律师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盘面在1亿元以上的为:
 
发行盘面的0.06%~0.2%
 
 
 
    评估费用    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审核费用    20万
 
    上网发行费用    发行金额的0.35%
 
上市及其它    上市初费    3万元
 
    股票登记费    流通部分为股本的0.3%,不可流通部分为股本的0.1%。
 
    信息披露    视实际情况而定
 
    费印刷费    
 
    差旅费    
 
 
 
6、目前的发行审核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开始推行股票发行核准制,其主要特点如下:
 
(1)核准制的实质主要在于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在明确监管和披露标准、规则的前提下,使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
 
(2)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机构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
 
(3)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自身持续发展及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
 
(4)在发行审核上,遵循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5)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企业与保荐机构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改制有哪些方式?
 
企业改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选择改制方式。企业的改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整体改制方式。整体改制是较为简单的改制方式,是指原企业以整体资产进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而改制设立新的法人实体。
 
(2)部分改制方式。部分改制是指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或企业集团)仍保留余下部分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和业务。
 
(3)共同改制方式。共同改制方式也称捆绑式改制方式,是指多个企业以其部分资产、业务、资金或债权,共同设立新的法人实体(股份有限公司)。
 
(4)整体变更方式。即先采取整体改制、部分改制、共同改制等方式对原企业进行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待改制基本完成后,再依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不同所有制成份的企业来说,改制适用的程序和参与的主体不尽相同,而不同的改制目的也可能导致改制程序和参与主体存在差异。
 
改制重组的一般程序如下:
 
(1)改制重组准备阶段
 
①改制企业拟定改制目标、发展方向和业务规划;
 
②各中介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历史沿革和产权构成,业务和资产结构,经营和财务情况,业务和市场规划,以及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权属情况等,为下一步制订可行的改制重组方案提供基础数据。
 
③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划分业务和资产范围。确定方案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突出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目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保证股份公司和原企业均能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兼顾原企业的生存能力;
 
遵循资产和负债重组的配比性和相关性原则等。
 
④明确改制基准日,完成资产评估立项工作,企业根据要求准备审计、评估工作所需财务资料。
 
(2)改制工作实施阶段
 
就长春新产业光电技术公司言,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比较有利(即按照上市公司对公司资本的要求,先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然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即:有2名以上200名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准备上市的公司)、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制订公司章程等。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在变更时不能增加资本,也不能增加新股东。
 
对于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变更行为发生前进行重组。如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出资对外转让。为了连续计算业绩,重组时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的变化,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的变化。
 
5.什么是控股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及其他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2)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5)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6.控股股东有哪些需要规范的行为?
 
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需要规范以下行为: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7.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公司)应设立哪些组织机构?
 
完善的治理结构应当体现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为5—19 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 至2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以下职责: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 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 名召集人。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5)公司董事会秘书。
 
8.上市公司为什么要聘请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更能够站在比较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促进公司遵守良好的治理守则。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的要求,独立董事在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不能在股份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且与其所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应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除独立性以外,还应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经验。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有:在股份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间接持有股份公司1%以上或是股份公司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间接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是股份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一年内有前三种情况的人员;为上市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及在相关机构任职的人员;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报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有一定法定特权;独立董事应对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有知情权;独立董事应具备一定的工作条件和享受一定津贴权等。
 
第三部分  IPO实质要求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
 
(1)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三)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5)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股本结构
 
    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需考虑如下因素:
 
    (1)发起人人数及其住所、国有股及其管理、外资股及其比例等;
 
    (2)净资产及其折股比例;
 
    (3)主发起人的控股地位(绝对或相对控股);
 
    (4)股份公司计划募集的资金数额;
 
    (5)发起人拟投入股份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及利润全面摊薄后的情况;
 
    (6)股份公司将来在二级市场的发展及增资配股等情况;
 
    (7)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为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股本总额若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则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五)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的定义
 
同业竞争是指股份公司的主要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股份公司应避免主营业务的同业竞争。股份公司非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应制定具体解决的措施。
 
 2、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法
 
对股份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可以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并充分考虑对股份公司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对存在同业竞争的,股份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应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1)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股份公司;
 
(2)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股份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书面承诺;
 
    (5)股份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前,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或取得有关方面的有效承诺。
 
     (六)关联交易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购销商品;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3、兼并或合并法人;4、出让与受让股权;5、提供或接受劳务;6、代理;7、租赁;8、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9、提供资金或资源;10、协议或非协议许可;11、担保;12、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13、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14、合作投资设立企业;15、合作开发项目;16、其他对股份公司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六)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规定和方法:
 
    (1)未经特别批准,股份公司不得制定运用募集资金收购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或法人资产的方案;
 
    (2)股份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存在数量较大的关联交易,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减少关联交易的实施方案,并注意下列问题:
 
    ①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股份公司的业务经营;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股份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③专为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股份公司;
 
    ④主要为股份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股份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供水、供电、供汽、供暖等服务,应确保公平、公开定价;
 
    (3)无法避免的交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4)股份公司应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对于需要由独立董事、财务顾问、监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由其签字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意见后方能生效。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以回避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七)股份公司应当具有独立性,即人员、业务、资产、财务、机构五个方面独立,做到“五分开”
 
    股份公司应在改制重组和持续经营过程中,确保公司在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决策与运作等方面的规范运作,做到人员、业务、资产、财务、机构五个方面独立,除满足下列条件外,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1)股份公司的资产应做到独立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2)股份公司的人员应做到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股份公司的机构应做到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4)股份公司应做到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股份公司应业务独立(产、供、销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八)募集资金
 
    (1)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四部分   上市辅导后公司管理层应掌握的相关内容
 
1、证监会对公司上市的规定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上市辅导的政策从1995 年开始实行。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发行监管函[2006]37函)规定“发行人提交发行申请之前,应按照我会有关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辅导,并履行相关辅导程序,但我会不再对辅导期限提出要求。”
 
2、企业接受上市辅导,要达到的目标包括:
 
(1)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
 
(2)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
 
(4)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5)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3、上市辅导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上市辅导的内容,由辅导机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的必备知识,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来确定,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组织由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有关发行上市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证券基础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试,督促其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2)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包括制定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章程,规范公司组织结构,完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等。
 
(3)核查企业在股份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是否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资产的法律权属问题。
 
(4)督促企业实现独立运作,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企业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妥善处理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建立规范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6)督促企业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7)对企业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诊断并解决问题。
 
(8)协助企业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辅导机构和企业可以协商确定不同阶段的辅导重点和实施手段。辅导前期的重点可以是摸底调查,形成全面、具体的辅导方案;辅导中期的重点在于集中学习和培训,诊断问题并加以解决;辅导后期的重点在于完成辅导计划,进行考核评估,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
 
4、辅导流程
 
(1)聘请辅导机构。企业选择辅导机构要综合考察其独立性、资信状况、专业资格、研发力量、市场推广能力、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水平等因素。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的规定:“①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②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③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④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保荐机构。如果企业想使辅导机构与保荐机构合二为一,就不宜选择上述不具备独立性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辅导机构。
 
(2)辅导机构提前入场。按规定,上市辅导应在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正式开始。但是,改制重组方案是企业发行上市准备的核心内容,是上市辅导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果可能,辅导机构在与企业达成辅导意向后,就应及早介入企业发行上市方案的总体设计和改制重组的具体操作。
 
(3)双方签署辅导协议,登记备案。待改制重组完成、股份公司设立后,企业和辅导机构签订正式的辅导协议,在辅导协议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4)报送辅导工作备案报告。从辅导开始之日起,辅导机构每3 个月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1 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5)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随着辅导的进行,辅导机构将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在上市辅导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企业可尝试征询业内专家或权威部门的意见,以少走弯路。
 
(6)企业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企业应在辅导期满6 个月之后10 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 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 次以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后,证监会派出机构如果收到关于企业的举报信,可能组织对举报信的调查,企业应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发行上市的风险隐患。
 
(7)辅导书面考试。辅导机构将在辅导期内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 次书面考试,全体应试人员最终考试成绩应合格。
 
(8)提交辅导评估申请。辅导协议期满,辅导机构如果认为辅导达到计划目标,将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提交辅导评估申请;辅导机构和企业如果认为辅导没有达到计划目标,可向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适当延长辅导时间。
 
(9)辅导工作结束。证监会派出机构接到辅导评估申请后,将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辅导工作的评估,如认为合格,将向证监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发表对辅导效果的评估意见,辅导结束;如认为不合格,将酌情要求延长不超过6 个月的辅导时间。
 
辅导工作结束后,辅导对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辅导:①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控股股东变更;②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主营业务变更;